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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德和在市银行系统调研时指出以强有力资金支持实现地方与银行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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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彦玲:从删除投机倒把罪审视法律更新能力


“投机倒把罪”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后,“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全面淡出了现有法律体系。投机倒把罪,的确是一个过时的罪。然而,其生命力也是顽强的,一直延续至今。按说,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应当与时俱进地删去像“投机倒把”之类过时的罪名。然而,从种种迹象看来,对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以及更为复杂的违法犯罪现象,法律更新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以本次修法为例,此次重点是“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这算是综合考量各种新情况之后,对法律进行的一次新的补充、修订。但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此次修法针对的范围主要只涉及到经济,诸如*治、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并无联动跟进。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方面,现行法律或许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需要问一个问题:这种立法、修法的滞后性,是不是亟待解决。虽说法律都有滞后性,但如果法律不能应时势及时更新,那么法律就会与实际的*治、社会生活出现脱节。严重的话,滞后的法律和立法修法行为还会阻碍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脚步。严重过时的“投机倒把罪”,就具体折射出了我们法律更新能力存在的瑕疵。当然,在删除“投机倒把罪”的同时,修法有没有考虑到如何应对删除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呢?比如,投机倒把罪虽然从法律中删除了,但是新的相似的行为却并没有从社会中删除,法律对此如何界定?尤其当这种行为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的时候,法律如何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而又不显得“教条主义”,这也是立法修法过程中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一项罪名的删除,并非意味着这种现象的消失,而是要有新的法律对新的情况进行有效制约。当一件事情引起社会无尽的争议,法律制度就在这时候起到定性、保障和调和的作用。立法修法也未必是一件麻烦的事情,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它也暴露出一些法律制定、修订的漏洞。如此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现行的法律各个环节并非是固若金汤的,随时都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来挑战法律的权威和钻法律的空子。这就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修法时具有前瞻性,同时法律本身也必须具有不断更新和应变的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不应是死板的,而应像一个生命一样充满生气、生机,具有高度的自我发育和修复能力。而事实上,当前法律这一部分机能还存在欠缺。在非常时刻,就可能发生如“聂树斌案”、“许霆案”以及如过时的“投机倒把罪”等让法律难堪、令道德煎熬的案例。此次修法,多少有些过于滞后,它又一次触摸到现行法律的一些疼痛和脆弱之处。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现实是复杂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教条化”处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抓住修法的契机,尽量全方位、多角度重新审视现行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更新血液,为法律注入更强劲的生命力。而这才是公民期待的良法和社会前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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