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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贷3人同堂领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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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骗贷


  3人同堂领刑


大化瑶族自治县的王南,冒名他人并持他人虚假的户口簿、编造虚假理由,与大化县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姚中、王北内外勾结,骗取信用贷款。近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均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南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姚中、王北免予刑事处罚,责令3人继续共同退赔某信用社贷款43.95万元。


2007年4月间,常住大化县某信用社宿舍区的王南因无力投资承建的公路施工工程,找到大化县某信用社主任姚中,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支持。姚中交代王南:可找户口簿来办理借贷。得到答复后,王南在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间,先后6次冒用他人名义,并持被冒名人员虚假的户口簿复印件,编造发展养殖和治病等理由,向该信用社申请小额信用贷款28笔55万元。姚中和该社信贷员王北明知王南申请借贷时所持户口簿复印件是假证,所持贷款理由也是假的,却仍以贷款经办信贷员或审批人的身份,同意如数给王南放贷。贷款到期后,王南以投资亏损为由,一直拒绝还贷。为制造被骗取的贷款已收回利息的假象,姚中于2007年4月30日授意王北作信贷员,自己作审批人,经王南冒名兰先林放贷1.6万元,于2009年4月30日给王南冒名蒙丽、蒙莲、蒙*发放贷款6万元。办完相关手续后,该信用社扣留以上两次共4笔贷款7.6万元,用于偿付王南应付的贷款利息。王南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查处后,姚中、王北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姚中主动退赔赃款5.05万元,王北主动退赔赃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南、姚中、王北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南是主犯,姚中、王北是从犯。犯罪后,姚中、王北能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姚中、王北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3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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